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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富豪坐牢1187天无罪释放 法院赔28万并道歉

   日期:2013-11-05     浏览:35    评论:0    
核心提示: 南方日报讯 (记者/唐梦)亿万富翁区润华被指雇凶追杀情敌,去年12月19日省高院再审宣告其无罪后,近日区润华获得国家赔偿金21

 南方日报讯 (记者/唐梦)亿万富翁区润华被指“雇凶追杀情敌”,去年12月19日省高院再审宣告其无罪后,近日区润华获得国家赔偿金21.6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5万元。这份由佛山中院判决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被要求以口头方式向区润华赔礼道歉。

  雇凶杀人证据不足一审判无罪

  区润华是佛山市南海区华图实业有限公司法人。被害人叶文杰曾为民警,辞职后经商。2006年11月12日,叶文杰被一伙人在一锅粥店门口狂砍13刀死亡。

  一审开庭审理时,禅城区检察院指控,2006年2月底,被告人区润华得知妻子李某有外遇后,与弟弟区润文找到朱志勤,指使他报复李某的情人叶文杰。2006年5月10日凌晨3时许,在朱志勤的指使下,李勇和另一男子在禅城区福宁路持刀追砍叶文杰,叶逃脱。

  同年11月12日凌晨3时许,李勇伙同郑向阳跟踪叶文杰等人在一锅粥店后,打电话通知朱志勤,朱志勤即纠合林涛赶来会合。凌晨4时许,郑向阳用胡椒喷雾剂喷射叶文杰的脸部,李勇、林涛则各持刀对叶文杰下毒手。当晚,叶文杰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区润文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林涛、李勇被判无期,朱志勤、郑向阳则分别被判十三年和十一年。

  此后,区润华被禅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9年初,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区润华“雇凶杀害情敌”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法院判决区润华无罪。

  二审认定故意伤害判6年

  禅城区检察院提起抗诉。佛山中院终审认为,区润华伙同区润文、朱志勤、郑相阳、李勇、林涛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区润华曾多次要求区润文、朱志勤停止伤害叶文杰,虽未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已大为减弱,对后续的犯罪行为及结果所起的作用次要,因此区润华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遂综合各方因素后,判区润华有期徒刑6年。对此判决结果,区润华不服,遂向省高院提出再审。

  省高院再审查明证据不足判无罪

  2010年,省高院指定佛山中院再审,佛山中院再审维持二审判决。区润华再次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并于2011年获受理。

  2012年12月18日,省高院再审后认为,区润华与区润文、朱志勤共同实施了2006年5月10日对叶文杰的故意伤害行为,该次伤害行为尚未达到轻伤以上程度,不构成犯罪;2006年11月12日对叶文杰的第二次伤害行为系区润文、朱志勤等人实施的,认定区润华参与该次犯罪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检察机关指控区润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并判决撤销(2009)佛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2010)佛中法刑再字第2号刑事裁定,判处区润华无罪。

  赔偿金按失自由1187天计算

  区润华以被错误关押1190天,人格尊严和个人名誉受创,申请佛山中院赔偿其被侵犯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金15.7355万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要求佛山中院在报纸和网络上澄清案件事实,向区润华公开赔礼道歉。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区润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禅城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其无罪,二审法院判其有罪,经省高院再审改判无罪。区润华从2006年11月18日被羁押至2007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从2009年7月9日被逮捕至2012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1187天,并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根据国家赔偿法,佛山中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给予其相应的国家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礼道歉。其中,国家赔偿金按2012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182.35元计算,区润华被限制人身自由1187天,即获21.6万元,而精神损害抚慰佛山中院只酌情判定为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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